2007年4月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已到理性拆迁时
陈有西

  2005年,华东某县级市一个村的几百亩土地被征收,市里补给村民的钱包括拆迁补偿和青苗费等共2500余万,失地农民每户分到20多万元。市里转手将土地拍卖给房产开发商,卖了3.6个亿。按照该地块的审批容积率和当地开发市场楼价,开发商销售收入至少可达7个亿。在农民不愿搬迁的情况下,当地动用了数百干部和警力,把不愿搬迁的村民围在村外,强行将房子用推土机等拆除了。在这种拆迁模式中,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以很低的价格强行剥夺了,而政府和开发商得到了暴利,一种基本的社会公平被以公权力为基础的强制力严重地破坏了。
  这种现象,以后恐怕不会再明目张胆地发生了。行政法中经常有一个事例被教授们在课堂中提及,就是日本成田机场边的小屋,机场几十年就是拆不了这个个人的房产。我们一直强调效率,像成田机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在中国发生的。这次的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最终以协商而不是强制的方式结束,让我们看到了公权力在《物权法》出台之后的一种收敛。
  《物权法》的指引和约束功能正在迅速地释放出来。《物权法》刚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就再次开会审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三大新亮点引起了媒体的一片欢呼。一是拆迁房价格评估按交易价从高确定原则。即改变以前政府单方定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按从高原则,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机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二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本生活条件。三是限定拆迁人范围和拆迁目的范围,防止滥用权力的乱拆迁。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第43条又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可以想见,这些法律条款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在我国得到实施后,我国拆迁环境一定会大大改善。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征地权和拍卖土地使用权进行圈钱的现象会被遏制;房地产开发商征地补偿成本会提高,开发利润会被挤干一部分;而群众的土地用益物权和房产权都会得到有力的保护,实际得到的补偿可能会同实际物产价值相适应。拆迁的社会公平度会大大提高,社会矛盾会大量减少。“理性迁拆”、“和谐迁拆”的现象会慢慢出现。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